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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台法院邀请廉政监督员见证执行效果好
日期:2015-10-19 来源:

    10月14日,汉台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腾房案,受邀参加执行的廉政监督员、人大代表等人现场见证了执行的全过程。
    原告汉中田园大酒店诉被告王某、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,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(2013)汉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:一、限被告王某、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租赁的原告汉中田园大酒店裙房二楼1180平方米房屋在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。该租房内由被告王某、刘某投资的设备设施由其搬离或拆除,搬离或拆除过程中如对原告房屋造成毁损被告应予赔偿。二、被告王某、刘某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按10000元向原告汉中田园大酒店支付房屋占用费,直至被告全部腾退原告房屋之日止。宣判后双方未上诉,该判决己生效。后二被告未履行义务,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。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、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,但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致使申请人权利无法得到实现。2014年11月27日,法院依法发出腾房公告,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,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。
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执行人员对案情反复研究,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进展情况,并研究制定强制执行方案,同时邀请廉政监督员、人大代表参与执行,现场见证监督执法。
  10月14日上午9时,汉台区法院执行局、法警队干警在执行局局长薛凡的带领下来到执行现场。干警按预定方案依法强制开启房门,在被邀人员的见证、监督下,干警依法定程序将房屋内王某、刘某的物品设备逐一清点、登记,搬运至指定地点,经过五个小时的连续工作,顺利将涉案房屋腾空,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。在受邀到场人员的见证、监督下,此次执行过程客观真实、公开透明,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王汉玉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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