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汉中期,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,汉武帝在元封五年(公元前106年)在每个州设立刺史一名,专职监察地方。汉武帝的刺史制度中,有一条重要的规定:“六条以外不问。”具体说来,就是给刺史考察郡守、郡尉确定一个十分明确的范围,超过这一范围,即不属于监察内容。这“六条”,据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》所附唐代学者颜师古注,其主要内容有:豪强田宅超过制度规定,以强凌弱;郡守、郡尉(原文为“二千石”,汉之“二千石”,即指郡守、郡尉,“二千石”乃是就其年薪大致而言)背离了朝廷诏书精神,追求私利,聚敛财富,侵渔百姓;郡守、郡尉刑赏不合法制,割剥百姓,为百姓所痛恨;郡守、郡尉选用部吏不公平,任用私人,蔽贤用奸;郡守、郡尉子弟依仗父兄势力,请托弄权;郡守、郡尉勾结豪强,贪污受贿,割损政令。
这六条,规定刺史监察的范围,既是为了防止刺史利用监察大权作威作福,超越自己职权,干预郡守、郡尉的正常职务,亦为防止刺史出现苛烦生事、因小失大等类弊病。所以,顾炎武在《日知录》卷九中,对此评价极高,认为西汉规定的刺史制度,刺史秩仅六百石,以之监察二千石之郡守、郡尉,“秩卑而命之尊,官小而权之重,此大小相制、内外相维之意也”,“汉代刺史之职,不过以六条察郡、国而已,不当与(郡)守、(县)令事;……自刺史之职下侵,而守、令始不可为,天下之事,犹治丝而棼之矣”。“棼”,即纷乱,把丝头搞乱了,就再也理不清了。顾炎武的这些议论,说得深刻而又简洁。
这六条,强化刺史监察监督责任,要言不烦,划清了刺史的监察工作与郡守、郡尉的行政工作的明确界限,避免去承担那些本该由郡守、郡尉承担的任务,从而出现越位、缺位、错位等现象,“种了别人的田,荒了自己的地”,具有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。